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席德華:
經查明,你在職責履行方面涉嫌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的規定,對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席德華予以通報批評。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繫,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送達有關紀律處分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其他責任主體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佈之日起,經過10日即為送達,如你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於公告期滿後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無異議。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