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業務辦理負擔、提升業務辦理效率,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經梳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取消下列5類共11項業務辦理材料:
一、股票期權業務提高持倉限額申請文件4項,即投資者申請材料中的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説明和最近1個月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其他信用證明文件,期權經營機構申請材料中的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説明,做市商申請材料中的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説明。
二、證券公司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申請材料1項,即通過本所股票期權現場檢查的證明文件。
三、期貨公司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申請材料2項,即通過本所股票期權現場檢查的證明文件和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書。其中,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書調整為由期貨公司在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資格申請書中承諾遵守本所業務規則。
四、證券公司股票期權自營業務申請材料2項,即具備股票期權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和通過本所股票期權現場檢查的證明文件。
五、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申請材料2項,即境內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對是否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第七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逐項説明。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述取消的業務辦理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規則等規範性文件另行修改公佈。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