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現正式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詳見附件),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上證公字〔2009〕7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主板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