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13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提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規則的一致性、協同性,深入推進“簡明友好型”規則體系建設,本所對11項業務規則文字表述作了修訂,對18項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南予以廢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12月修訂)》(上證發〔2022〕171號)第一條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2022年修訂)》(上證發〔2022〕88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和科創板建設工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設立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並制定本規則。”
三、本所于2022年6月10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醫療器械企業適用第五套上市標準》(上證發〔2022〕89號)規則標題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醫療器械企業適用第五套上市標準”。
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醫療器械企業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支援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硬科技醫療器械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鼓勵醫療器械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産品研發創新,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四、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2年10月修訂)》(上證發〔2022〕139號)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關於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條件的機構投資者或者本所規定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含其管理的産品),可以參與詢價轉讓的詢價及認購。”
五、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停復牌》(上證發〔2022〕5號)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交易權,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二條”。
六、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上證發〔2022〕12號)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或合併的,自中國證監會予以註冊的本次重大資産重組或合併的當年和方案實施完畢後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內,財務顧問還應當履行如下持續督導義務:
“(一)督促上市公司在中國證監會註冊文件有效期內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於實施完畢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配合上市公司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同時,應當對重組實施過程、資産過戶事宜和相關後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核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的規定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將該等意見與實施情況報告書同時予以報告、公告。……”
七、本所于2015年1月15日發佈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參與滬股通上市公司網路投票實施指引》(上證發〔2015〕13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滬股通中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參與滬股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以下統稱《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修改為:“香港結算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參加滬股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應當遵守《規範運作指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相關議案需要單獨披露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的,香港結算應當同時提供滬股通中小投資者的投票數據。”
第五條修改為:“香港結算按照本指引規定,對股東大會部分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其參與投票的表決權數納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所持表決權數計算。未進行投票表決或者投票申報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規範運作指引》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棄權處理。”
八、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申請文件及編制(2021年修訂)》(上證發〔2021〕27號)第4.3.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註冊的重大資産重組”修改為“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重大資産重組”。
九、本所于2020年5月21日發佈的《關於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40號)第九項修改為:“本通知發佈前已經取得註冊文件的公司債券,如滿足本通知規定的發行人主體資質、資訊披露等相關要求和發行申請文件約定的,可在發行前備案階段明確短期公司債券的發行安排。”
十、本所于2022年8月12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上證發〔2022〕125號)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四條:“監管對象被其他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施暫不接受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本所按照業務規則,在相應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相關文件,或者認定其不適合擔任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並可以對該監管對象提交或者簽字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審核,或者要求相關證券發行人解聘該監管對象等。”
十一、本所于2022年8月12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上證發〔2022〕127號)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所就終止上市事項舉行聽證的,由本所上市審核委員會組織召開聽證會。”
十二、對相關規則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十三、對《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1〕47號)等18項業務規則、業務指南予以廢止。(詳見附件12)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相關業務規則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佈。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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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