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退市相關資訊披露行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需披露事項屬於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範圍的,上市公司應按照相關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公告。需披露事項不屬於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範圍的,上市公司應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公告,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 上市公司觸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風險警示情形,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等規定,及時披露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標題或正文中的“風險警示”字樣,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表述為“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如上市公司同時存在實施風險警示和撤銷風險警示的情況,需按照相關公告格式,將應當披露的內容全部完整披露。
第四條 上市公司預計出現《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披露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五條 上市公司觸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類、財務類或者規範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的,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等規定,及時披露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第六條 研髮型上市公司因研發失敗或者上市公司因規範類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公告,並説明是否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第七條 被實施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條件並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風險警示的,應當披露相關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撤銷風險警示的決定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股票撤銷風險警示公告。
第八條 上市公司可能觸及《科創板上市規則》規定的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期間,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向公司作出的擬終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應當及時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書,應當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
第十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在退市整理期間披露相關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且後續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已結束的,應當按照《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披露股票將被終止上市並摘牌的公告。
第十二條 存托憑證的退市相關資訊披露事宜參照適用本指南關於股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指南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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