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的資訊披露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採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長期性激勵相關事項的資訊披露。
第三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類型:
(一)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類限制性股票;
(二)符合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條件的激勵對象,在滿足相應獲益條件後分次獲得並登記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相關定義如下:
歸屬: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後,上市公司將股票登記至激勵對象賬戶的行為。
歸屬條件: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設立的,激勵對象為獲得激勵股票所需滿足的獲益條件。
歸屬日: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後,獲授股票完成登記的日期,必須為交易日。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董事會應當依法對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作出決議,並及時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獨立董事意見及監事會意見。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權益前,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獨立董事、監事會、律師事務所意見以及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如有)。
第六條 上市公司授予第一類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的,需向本所提交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登記申請,經本所確認後,及時聯繫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授予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還應當在登記完成後及時披露授予結果。
第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第一類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歸屬、股票期權行權前,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解除限售、歸屬、行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獨立董事、監事會、律師事務所意見。
上市公司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的,應當單獨披露激勵對象符合歸屬、行權條件的情況;授予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的,應當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激勵對象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情況。
第八條 上市公司授予第一類限制性股票的,應當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的,應當在激勵對象歸屬、行權後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股份回購》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第十條 本指南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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