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資訊披露業務辦理流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遵守本指南的規定,通過本所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辦理資訊披露業務,包括報送資訊披露文件、提交業務申請表、辦理證券停復牌、收發函件等。
本指南所稱的資訊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
除本指南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辦理資訊披露相關業務。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使用上證所資訊網路有限公司配發的數字證書(以下簡稱ekey)登錄系統,辦理資訊披露業務。
ekey是上市公司通過系統辦理資訊披露業務的唯一身份證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為,由上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等資訊披露相關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本所發佈和適時更新的相關規定,熟練掌握系統的各項操作。
第二章 資訊披露文件報送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時間提交資訊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7:30-12:30)
(三)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直通車公告(7:30-19:00);非直通車公告(7: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時段(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13:00-17:00)。
第六條 上市公司分別通過系統“資訊披露”下的“資訊披露——公告提交”“資訊披露——非公告上網”欄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網文件的資訊披露申請,並選擇相應資訊披露時段。
第七條 上市公司選擇“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時段”發佈公告的,應當在相應披露時段內提交資訊披露文件;經公司提交並確認發佈後,公告通過本所網站即時披露。
上市公司選擇“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或“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發佈公告的,應當在當日8:30至相應資訊披露時段結束前,提交資訊披露文件;經公司提交並確認發佈後,公告在相應資訊披露時段內,通過本所網站披露。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資訊披露公告類別索引表》(見附件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資訊披露公告類別登記指南》(見附件二),對照擬披露事項,準確登記公告類別和非公告上網文件類型,不得將非直通車公告登記為直通車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有關要求,在“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時段”內,披露指定類別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類別的公告。
第十條 上市公司在提交資訊披露文件時,不得將多個文件合併為一個電子文件上傳,應當確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的標題與內容一致,並準確選擇是否登報、上網或備案的流轉渠道,不得以上傳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非公告上網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對照系統設定的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備的附件及備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其他與公告相關的附件及備查文件。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提交資訊披露申請時,如有要求填寫關鍵字及數據採集項的,公司應當認真、準確地完成相關項目的選擇和填寫。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以其名義出具資訊披露文件時,應當保證文件已經履行內部審議程式並取得充分授權,無需提供蓋章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備查文件時,應當同時提交董事、監事等相關人員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機構、個人蓋章或簽名的資訊披露文件(如仲介機構報告、協議或批文等),應當提供相關機構、個人蓋章或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於同日披露多個相互關聯公告的 ,應當通過同一個資訊披露申請提交。
上市公司創建的同一個資訊披露申請中,如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告不屬於直通車公告範圍的,該申請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過直通車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提交的資訊披露申請屬於直通車範圍的,確認提交後即完成該批次資訊披露文件的登記。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車公告申請的,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將對公告予以事前審查。
對擬在“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和“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披露的非直通車公告,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將在相應資訊披露時段開始後,進行事前審查;對擬在“交易日盤後披露時段”披露的非直通車公告,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將在當日15:30後,進行事前審查。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非直通車公告的審查狀態。公司收到反饋的,應當及時根據反饋意見修改、補充相應內容或者刪除公告。公告審查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再次核對公告資訊並及時確認發佈。
原則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車公告的資訊披露申請,並於17:00之前對本所已審查通過的公告予以確認發佈。“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和“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確認發佈的最晚時間分別是8:40與12:40。
第十七條 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根據各地證券市場資訊披露規則的要求,合理安排資訊披露文件的發佈時間,確保公平披露資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選擇在本所網站披露公告的,相關資訊披露文件將在確認發佈後直接上網發佈。
上市公司選擇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刊登公告的,可在資訊披露申請頁面點擊“媒體回執”,查看媒體下載情況。
上市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提供資訊披露文件的,應當自行與相關媒體確認資訊披露文件的獲取、傳遞和刊登事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文件在本所網站披露後,不得修改或撤銷。
已提交但尚未進入審查狀態的非直通車資訊披露申請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可通過“錯發回收”予以收回。
已確認發佈但尚未上網披露的直通車資訊披露申請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銷”予以收回。
已確認發佈但尚未上網披露的非直通車資訊披露申請文件,確需修改或撤銷的,上市公司可第一時間聯繫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公告電子文件編制規範》(見附件三),製作公告電子文件。為便於公告資訊的採集、編輯,建議上市公司採用word格式,製作公告正文電子文件。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有關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編制軟體,編寫並通過系統提交定期報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等指定類別公告的xbrl報告。
原則上,定期報告的xbrl報告應當在公告提交時作為附件(報告全文)同其他附件一起上傳;臨時公告的xbrl報告作為正文上傳。本所將對定期報告xbrl報告文件實施事後校驗,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驗結果後應及時根據結果予以處理。定期報告xbrl報告的校驗流程見附件四。
第三章 業務操作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權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等事項,如需本所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操作的,應當在提交資訊披露申請的同時,按照本所有關要求,填寫並提交相關業務申請表。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業務申請表內容的準確和完整。如業務申請表內容錯誤或遺漏,導致業務操作差錯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按照《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第七章第七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等有關規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編制軟體編寫公告並通過系統提交的,應當核對確認系統自動生成的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等業務申請表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復核制度,加強業務操作申請事項的風險防控,確保業務申請表內容與公開披露公告內容一致,重點防範漏填、誤填業務申請表資訊要素等問題。
第四章 證券停復牌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並申請證券停復牌的,應當在停復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復牌申請,選擇正確的停復牌類型,並填寫相應的停牌業務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請證券停復牌的,應當創建獨立的停復牌申請。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在每個交易日的7:30後,通過系統“資訊披露”下的“資訊披露——獨立停復牌”欄目,提交獨立證券停復牌申請。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正確選擇停復牌的證券品種、停復牌類型、停復牌原因及日期,並提交申請停復牌的理由説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原則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個交易日的17:00提交獨立的停復牌申請。
如需申請緊急停牌,上市公司應當提前聯繫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並創建獨立的緊急停牌申請。需全天停牌的,公司應當在停牌當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請;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應當在停牌當日12:30前提交申請。
如上市公司確因時間關係,無法在申請緊急停牌時提交相關書面説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復牌申請並口頭向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説明相關情況,事後再及時補充提交相關書面説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提交停復牌申請後,應當及時聯繫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並關注其審查狀態。收到反饋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修改或補充相應文件。
第五章 其他資訊披露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所適時發佈的預約披露定期報告相關通知,及時通過系統“資訊披露”下的“定期報告預約及變更”欄目,預約定期報告披露時間。在預約期間內,公司可根據預約狀態自行選擇、修改披露時間。預約期後,公司如需變更預約披露日期,應當創建“定期預約變更”流程,填寫變更原因並重新選擇預約日期,並關注流程的審核狀態。
第三十條 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向上市公司發送監管函件,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過系統的“監管互動”欄目,接收並查看本所的監管函件。
上市公司如需向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提交其他業務相關文件的,應當通過“監管互動”提交函件。
上市公司回復監管函件或發送其他函件的,應當及時聯繫科創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門,並關注上述流程的流轉狀態。
第六章 特殊情形下的資訊披露業務辦理
第三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術故障等原因,上市公司無法使用系統提交資訊披露申請的,可以按照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資訊披露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南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