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服務工作,暢通諮詢渠道,提升服務水準,及時解決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關切的問題,推動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本所結合職責定位、市場需求和業務開展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本所上市公司就資訊披露等相關事項向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提出的業務諮詢以及其他服務需求。
第三條 本所開展上市公司服務工作,堅持“開門辦監管”理念,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規範監管行為,提升服務水準,主動接受市場各方監督,為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和做優做強提供支援。
第四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為每家上市公司指定一名聯絡人,負責資訊披露諮詢等服務事項。
第五條 上市公司擬諮詢事項涉及未披露的重大資訊的,應當將相關資訊脫密後再進行諮詢。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儘量避免在工作中接觸未披露的重大資訊。確實難以避免的,應當嚴格遵守內幕資訊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第六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業務諮詢、市場服務以及與上市公司的其他交往中,應當嚴格遵守廉政紀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禮品禮金等財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上市公司對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的工作有意見和建議的,可以通過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公佈的監督熱線提出。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原則上將在5個交易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章 資訊披露諮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可以就本所監管業務規則的理解適用、資訊披露業務辦理等相關事項,通過電話等非現場方式或者來訪等現場方式向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諮詢。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仲介機構擬諮詢與本所上市公司有關的前款規定事項的,應當通過上市公司提出。上市公司未予配合且相關事項可能對公司或者投資者利益産生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與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聯繫,並參照適用本指南的相關規定。
社會公眾投資者等其他主體擬向本所反映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相關問題的,可以通過本所官網公佈的投資者服務熱線提出。
第九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回復上市公司提出的業務諮詢,友好、高效、專業地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依規可以立即回復的,應當立即回復。諮詢事項比較複雜、無法立即回復的,原則上應當於5個交易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條 上市公司可以在工作時間通過系統公佈的聯絡人電話,向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進行電話諮詢。諮詢事項較為複雜的,可以同時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諮詢事項需要現場溝通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聯絡人電話或者系統預約來訪,由聯絡人按照規定在合理期限內安排接待。
上市公司應當在來訪前提供來訪人員名單、職務及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 除日常來訪接待外,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設立部門負責人接待日,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在每週固定時段接待上市公司來訪。上市公司提出需要對應的聯絡人、行業監管組組長參與溝通的,相關人員原則上應當參加。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系統查詢和預約接待日時段,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根據均衡原則,結合公司填報的預約時間、溝通事項緊急程度等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收到來訪申請後,對能夠通過電話方式反饋的諮詢事項,可以通過電話回復。確需現場溝通,或者上市公司仍希望現場溝通的,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並告知公司。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來訪的,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安排不少於兩名工作人員參加接待。接待人員應當提前就諮詢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並在來訪結束後填寫來訪記錄。
第三章 業績説明會服務
第十五條 本所支援上市公司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交流,鼓勵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後召開面向全體投資者的業績説明會,並提供線上平臺、路演場地、嘉賓邀請、流程指導、組織培訓、專線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本所為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説明會免費提供上證路演中心標準服務,以及面向全體投資者的直播互動渠道。
上市公司選擇與本所建立媒體合作的其他平臺為其提供業績説明會服務的,本所可以提供轉接信號同步直播和實時互動服務。
第十七條 本所在國內部分區域為上市公司提供召開業績説明會的路演場地,上市公司可以結合實際需求向本所申請使用。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邀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參加業績説明會的,可以直接與其聯繫,也可以向本所提出。在本所提供的路演場地召開業績説明會,有意向邀請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行業分析師或者媒體記者參加的,可以向本所提出。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前款規定需求的,應當在業績説明會召開前10個交易日提出,本所將根據實際情況協助邀請相關主體參加,並及時向公司反饋邀請結果。
第十九條 本所為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説明會提供流程優化指導服務。上市公司可以結合實際需要,向本所諮詢業績説明會環節設計、流程安排和內容展示等建議。
第二十條 本所為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説明會提供相關規則、召開方式、召開流程、注意事項等培訓服務。上市公司對相關事項存在疑問的,可以向本所諮詢。
第二十一條 本所設置專線電話負責上市公司業績説明會相關事項的諮詢。上市公司根據本章規定提出業績説明會相關需求的,可以向對應的聯絡人諮詢,也可以通過系統公佈的專線電話提出。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召開現金分紅説明會、風險説明會、重大事項説明會或者其他有利於與投資者加強溝通的説明會的,可以參照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章 調研走訪
第二十三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在制定有關上市公司的重要規則或者業務安排時,將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座談、問卷、電話溝通等方式進行調研。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可以通過本所提供的渠道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本所將積極聽取、及時研究,並對其中合理、可行的內容予以採納。
第二十四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原則上每年實地走訪部分上市公司,深入了解經營情況,充分聽取意見和訴求,及時宣講最新監管政策,有針對性地提出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建議,並現場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擬走訪上市公司的,應當提前與公司溝通具體安排。上市公司對於走訪時間、地點、參與訪談人員等相關安排有其他意見的,可以及時反饋,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走訪期間,本所走訪人員原則上應當在上市公司的主要生産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考察,並與上市公司就本指南第二十四條所述事項充分溝通交流。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走訪人員提出相關意見和訴求,本所將在職責範圍內協助解決並及時反饋。
第二十七條 本所走訪人員的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費用嚴格按照本所相關標準由本所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調研上市公司其他事項或者走訪與上市公司相關的其他主體的,參照適用本章相關規定。
第五章 其他服務
第二十九條 除本指南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事項外,本所為上市公司提供監管動態推送、資本市場工具使用、區域發展協作、國資管理協作、風險化解對接、業務培訓和行業支援等服務。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有相關需求的,可以向公司對應的聯絡人提出。
本所可以結合監管政策、市場需求和業務開展實際情況,對服務的內容和方式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結合市場運作情況,以視頻等方式定期向上市公司公開通報資訊披露中的常見問題、重點事項及監管規則的適用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積極推動資本市場産品和工具創新,支援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股權激勵等激發自身活力、提高經營質效。
上市公司對於前款所述産品和工具的適用條件、功能特點和注意事項等問題存在疑問的,可以向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諮詢。
第三十二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積極支援區域資本市場建設發展。地方政府、金融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可以結合地方需要和實際情況,與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在上市公司融資、風險化解等方面進行溝通協作。
第三十三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國有上市公司改革發展。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在上市公司運作情況、重大事項處置等方面進行溝通協作。
第三十四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積極推動上市公司解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控股股東持股高比例質押等重大風險和突出問題。相關公司在風險化解中存在具體困難的,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提供政策諮詢、規則解釋、溝通協調等支援。
第三十五條 本所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包括新上市公司培訓、新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實務操作培訓、董事會秘書和獨立董事培訓等常規培訓,以及實際控制人合規培訓、定期報告編制培訓等專項培訓。
上市公司有其他特殊培訓需求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本所將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 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支援上市公司進行同行業互動交流,協助搭建行業交流平臺,持續組織召開行業座談會、行業投資者交流等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指南由本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指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