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 證監發〔2004〕118號
發文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時間:2004-12-08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關於發佈《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現發佈《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現規定如下:
一、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
(一)在股權分置情形下,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上市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1、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購買的資産總價較所購買資産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上市公司發佈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説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二)上市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比例。鼓勵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一)項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路投票,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三)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
徵集人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四)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選擇董事、監事的權利。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過程中,應充分反映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意見,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
本規定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五)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應貫徹上述規定及有關實施辦法的精神,列明有關條款。
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三)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資訊,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五)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上市公司的生産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説明。
(六)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不得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三、加強投資者關係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
(一)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披露資訊。上市公司披露資訊的內容和方式應方便公眾投資者閱讀、理解和獲得。
(二)上市公司應積極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應積極主動地披露資訊,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不得進行選擇性資訊披露。
(四)上市公司應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諮詢電話,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係專欄,定期舉行與公眾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答覆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四、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
(一)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二)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于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四)存在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五、加強對上市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不得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佔用資金,或上市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在上述行為未糾正前,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在其行為未糾正前,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或其他審批事項。
(三)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忠實履行職務,違背誠信義務的,其行為將被記入誠信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佈;違規情節嚴重的,將實施市場禁入;給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上市公司不得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情形的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宣佈為市場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員,被證券交易所宣佈為不適當人選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六、本規定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七、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