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7〕3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市場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後規則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詳見附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上述規則現予發佈,修改內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