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會字〔2011〕24號
各會員單位、相關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2004年以來,為支援保險資金投資資本市場,作為階段性安排,部分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兩所”)席位及交易單元(以下統稱“交易單元”)的方式從事證券交易。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保險機構不屬於兩所會員,其直接持有兩所交易單元入場參與集中交易,違反了上述《證券法》的規定。此外,保險機構通過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也陸續暴露出超越許可權違規代理、未履行交收擔保職責等一系列問題。
為積極支援保險資金投資資本市場,促進保險機構與會員的互利合作,規範保險機構參與兩所市場交易,經認真研究,現就保險機構參與兩所市場交易方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鼓勵保險機構作為兩所會員的特殊機構客戶參與市場交易。保險機構與兩所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作為兩所會員的特殊機構客戶參與證券買賣並由該會員負責保險機構相關證券與資金的結算業務,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國際慣例,與雙方的市場角色定位一致,有利於簡化市場運作機制,提高市場效率,在技術實施上也無障礙。
二、在保險機構作為兩所會員機構客戶的情況下,經向兩所備案,會員向保險機構提供專用的交易單元,以方便保險機構從事證券投資,並保障其及時、安全、準確地獲取交易清算數據。
三、兩所停止受理保險機構直接持有交易單元的申請。
四、保險機構對目前已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單元,應加強清理並逐步退出。
對於暫未退出的交易單元以及向兩所會員租用的交易單元,保險機構應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不得超越許可權違規代理其他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並確保不再有新增證券賬戶通過上述交易單元參與交易。
保險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實時監控和前端控制的有關要求,有效防範結算風險和技術風險。負責保險機構結算業務的相關機構應切實履行交收責任。
五、兩所將採取技術等手段,對保險機構通過交易單元下挂證券賬戶的情況實行日常監控,並加強檢查。
對於違反本通知和兩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保險機構,兩所將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直至取消相關交易單元的交易許可權;對於保險機構通過交易單元新增的證券賬戶,兩所將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六、保險機構開立證券賬戶須直接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辦理。保險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須提交相關保險監管部門出具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確認函、保險機構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證券交易委託協議等材料。保險機構可以根據選擇進行合作的證券公司情況,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以滿足大額保險資金分倉的需求。一個保險産品在同一證券公司只能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
七、保險機構參與新股申購的證券賬戶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備。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