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會字〔2005〕11號
日期:2005-3-3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專用席位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投資託管機構:
為便於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股票投資,依據《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機構投資者申請開設或租用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使用保險資金進行股票投資的,應當通過股票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二、保險公司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股票交易專用席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通過向本所申請新設或受讓證券經營機構席位方式取得股票交易專用席位,也可以租用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作為股票交易專用席位。
三、股票交易專用席位僅用於保險資金的股票投資。原有保險機構債券交易專用席位及其功能維持不變。
四、向本所申請辦理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相關業務表格可通過本所網站(www.sse.com.cn)會員專區下載):
(一)中國保監會同意其設立的批復;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席位確認函;
(四)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申請報告;
(五)保險資金投資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申請報告;
(六)公司基本情況登記表(表1、2);
(七)專職部門及主要管理人員概況;
(八)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
(九)股票交易專用席位聯通(變更)申請表;
(十)股票交易專用席位變更(登記)表。
五、通過租用證券經營機構席位的方式,取得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的,除了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相關業務表格可通過本所網站(www.sse.com.cn)會員專區下載。
(一)中國保監會向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二)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的租用(受讓)協議。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及託管機構應向本所指定聯繫人,負責辦理與股票交易專用席位相關事項,並將聯繫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等資訊報本所。
七、保險機構投資者通過股票交易專用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有關業務規則,並接受本所監管。
八、託管機構應切實履行《通知》中規定的託管人義務,做好數據核對、資訊披露及重大事項報告等事項。
九、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本所將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並比照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