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會字〔2007〕19號
日期:2007-5-28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租用會員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7]48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租用會員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本所交易,應通過向本所會員租用的交易單元進行。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同一基金管理公司託管在同一託管銀行的基金,可共用同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基金管理公司無需向本所申報該共用關係。
三、基金管理公司合併使用交易單元的,可停止租用不再使用的交易單元。
四、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本所網站會員專區的會籍業務系統,辦理租用或停止租用交易單元相關手續。
五、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就共用交易單元制度的調整,做好相關技術準備,明確各方的具體職責、義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