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4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投資者開立多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以下簡稱 “一人多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就一人多戶涉及的相關交易及監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開立多個證券賬戶,應當遵守本所市場指定交易制度,事先指定本所市場交易參與人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交易參與人參與本所市場的證券買賣。一個證券賬戶只能指定一個交易參與人。
投資者在同一交易參與人處指定交易多個證券賬戶的,相關證券賬戶應當與其開立的資金賬戶匹配。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資者申報買入(賣出)的新股數量以及申報次數,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合併計算,本所據此對相關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三、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單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合計不得超過50萬股。
四、單只私募債券的發行和轉讓中,債券持有人合計不得超過200人。本所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的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人數合計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五、本所對投資者採取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將賬戶列入重點監控賬戶以及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相關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及于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或者衍生品合約賬戶。
六、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本所要求,積極配合本所針對一人多戶實施的日常監控與自律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對客戶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和管理,制止和糾正客戶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投資者在多個交易參與人處指定交易多個證券賬戶,因其中一個或者多個證券賬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而被本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對該投資者名下未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所指定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本所不對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3〕23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上證法字〔2008〕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上證交字〔2007〕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上證債字〔2012〕177號)、《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4〕37號)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