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4〕5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和投資價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的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涉及退市與風險警示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別説明的條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上證發〔2023〕128號)同時廢止,相關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及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
一、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適用新《上市規則》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規定。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前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原《上市規則》。
二、新《上市規則》第12.4.2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報為首個適用的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後繼續按照原《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四節實施、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實施終止上市。對於2023年年報披露後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相關情形被實施財務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披露2024年年報時應當符合新《上市規則》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否則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三、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時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在新《上市規則》施行後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自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之日起適用第12.5.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範類強制退市情形。
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前,實施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發生變化,且現任實際控制人與資金佔用方無關聯關係的,不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2.5.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範類強制退市情形。對於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2.5.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規範類強制退市情形。
四、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2.5.1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規範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4年為首個適用的年度。
五、新《上市規則》第12.9.1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自新《上市規則》發佈實施之日起6個月後施行(根據規則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新《上市規則》發佈後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司,適用第12.9.1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待滿足新《上市規則》規定的該項其他風險警示撤銷條件後可向本所申請撤銷。
在前述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施行前的6個月過渡期內,上市公司已實際觸及任一情形的,應當立即披露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公司應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直至相應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本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六、新《上市規則》第12.9.1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作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和“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起算年度。
七、新《上市規則》第12.9.1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指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八、按照新《上市規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科創板股票,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交易相關事宜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