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11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適應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薦機構執業水準,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保薦項目品質,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以上市公司品質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品質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為做好市場準備,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暫不實施,一年期滿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2.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7月21日
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