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0〕4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落實《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有關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科創板上市的規定,明確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相關事項、資訊披露要求及持續監管規定,結合發行上市審核中發現的問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估值調整協議中優先權利的處理
紅籌企業向pe、vc等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股份或可轉換債券(以下統稱優先股),發行人和投資人應當約定並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並於上市前終止優先權利、轉換為普通股。投資人按照其取得優先股的時點適用相應的鎖定期要求。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優先股的入股和權利約定情況、轉股安排及股東權利變化情況,轉股對發行人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及財務報表等的影響,股份鎖定安排和承諾等,並進行充分風險提示。
保薦人、發行人律師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對優先股投資人入股的背景及相關權利約定進行核查,並就轉股安排和轉股前後股東權利的變化,轉股對發行人的具體影響,相關承諾及股份鎖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發表專項核查意見。
發行人獲准發行上市後,應當與投資人按照約定和承諾及時終止優先權利、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應當在向本所提交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上市申請中,説明轉股結果及其對發行人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及財務報表等的實際影響。保薦人、發行人律師及會計師應當對優先股轉股完成情況及其影響進行核查併發表意見。
二、紅籌企業上市條件的調整適用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2.1.1條規定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條件,其中涉及股本總額計算。考慮到紅籌企業的公司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與境內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且相關安排屬於公司治理範疇,故對紅籌企業特定上市條件予以調整適用。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托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三、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要求的具體標準
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適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上市規則》第2.1.3條有關“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
(三)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準。
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上述要求。
四、紅籌企業相關退市情形的調整適用
《上市規則》第12.3.1條規定了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了“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考慮到部分紅籌企業股票面值並非以人民幣標明且可能面值較低,此外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持有人數量也與股票存在較大差異,故對紅籌企業相關退市情形予以調整適用。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適用《上市規則》第12.3.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人民幣”。
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適用《上市規則》第12.3.1條第一款第一項時,調整為“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存托憑證成交量低於200萬份”;適用第12.3.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存托憑證收盤價乘以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轉換比例後的數值均低於1元人民幣”;適用第12.3.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存托憑證市值均低於3億元”,不適用第12.3.1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股東數量退市情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