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11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資訊披露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可轉債市場高品質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5年8月1日發佈的《關於可轉債回售業務的通知》(上證交字〔2005〕11號)和2022年1月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證發〔2022〕13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在本指引發佈之日前已披露可轉債實施贖回公告的,可轉債在贖回資金髮放日前無需停止交易或者轉讓。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