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水準,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資訊披露事務管理》(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發佈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上證發〔2016〕20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資訊披露公告類別索引》(上證公字〔2013〕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上證上字〔2007〕59號)、《關於增加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時段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47號)、《關於擴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直通車公告範圍的通知》(上證發〔2015〕39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報送指引》(上證發〔2020〕1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