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4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策部署,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證券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詳見附件),現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中,根據證券品種分別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本所于2013年12月27日發佈的《關於發佈〈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3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13〕29號)、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上證發〔2018〕43號)、2019年6月8日發佈的《關於發佈科創板證券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證發〔2019〕65號)同時廢止。
境內發行人及轉板公司、紅籌企業應當按照發行上市的證券品種,適用相應的上市公告書。為做好相關銜接安排,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機板上市的企業,取得核準批文的,按照原有規則編制和披露上市公告書;取得註冊批文的,適用本規則。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已啟動發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原有規則編制和披露上市公告書;尚未啟動發行的,適用本規則。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