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9〕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範上市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記結算相關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上交所于2014年12月10日發佈的《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的通知》(上證發〔2014〕83號)同時廢止。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上交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成立後、上市前,可以申請辦理場外份額轉託管至場內業務;上市前暫不辦理申購、贖回和場內份額轉託管至場外業務,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開放式基金上市後的業務種類保持不變。各基金管理人應當了解並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響。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